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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交流

来源: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姜欣宇 发布时间:2021-10-14 阅读次数: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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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干部工作失职,致使村民获得补贴款该补贴款应如何处置?


简要案情

某村民由于对危房改造条件理解不准确,错误地认为其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便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危改补贴。村委会负责人未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即予以上报并被批准。该村民获得15000元补贴款用于建房。此事被人举报后,经查证该村民确实不具备申请条件,系村委干部失职造成国家危改资金被不当领取。    

意见分歧

在追究村委干部违纪责任的同时,针对村民不当领取的15000元是否应该追缴产生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村民无过错,不该退赔该款。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系村干部失职导致的国家损失,应该责令由村干部退赔。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补贴款系村干部工作失职,致使村民不当获利,可以通过向村民释明情况,由村民主动退回;若村民本人不愿意退回补贴款,可由纪检监察部门向发放补贴部门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由相关部门向村民追回。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因村干部工作失职,致使村民不当获得的补贴款并不属于村干部违纪所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故对于该款不应收缴或责令村干部退赔。其次,村民不是纪委监委的审查调查对象,故纪检监察部门无权对其作出处置。而获得的补贴款应由发放补贴部门依照自身职能,履行法定责任,向村民追回。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追回补贴款。再次,实践中,在办理由于审批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低保津贴等违纪案件中,违规发放的补贴一般在审查调查期间就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作为一般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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