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十不准”

来源:市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11 阅读次数: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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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发表、传播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

2、不准与商人及社会闲杂人员勾肩搭背、称兄道弟,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性质的活动;

3、不准对组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

4、不准与监督联系、审查调查、巡查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非公务往来和宴请活动;

5、不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和涉案款物;

6、不准私自打听案情,插手、干预案件处理,以案谋私;

7、不准采取不当审查调查措施,违规办案;

8、不准泄露工作秘密,在非工作场所谈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9、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参加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社交、娱乐活动;

10、不准打着纪委监委旗号耍特权、办私事、在工作中口大气粗、打官腔、摆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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