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双辽市纪委监委选调纪检监察干部轮岗锻炼暂行办法

来源: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16 阅读次数: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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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市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缓解市纪委监委机关办案人员不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轮岗锻炼人员范围:

(一)各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员;

(二)各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成员;

(三)委机关的副乡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 轮岗锻炼人员的工作时限

到市纪委监委轮岗锻炼的干部工作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各部(室)选调基层纪检监察人员轮岗锻炼原则

(一)办案室原则上从自己所联系的乡镇(街道)纪(工)委和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选调干部轮岗锻炼,要在年初时制定《轮岗锻炼计划》,做到选择全面、工作具体、锻炼有针对性;

(二)纪委组织部统一选调委机关副乡科级以下干部参与轮岗锻炼;

(三)不允许连续选调一人或一地的干部重复轮岗锻炼;

(四)原则上非办案室不选调干部轮岗锻炼,但是在征求办案室主管常委(委员)同意后,非办案室在特殊情况也可选调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专门从事某一专项工作,原则上一事一选,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不得重复选调。

第五条 轮岗锻炼人员职责:

(一) 轮岗锻炼人员在轮岗期间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安排工作,原则上与原工作岗位脱钩;

(二) 轮岗锻炼人员在轮岗期间遵守市纪委监委各项规章制度,各部(室)负责轮岗锻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参加党组织活动和业务知识学习,严禁轮岗锻炼人员以市纪委监委名义进行与轮岗锻炼无关的活动;

(三) 办案过程中,与被审查人、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市纪委监委办案室干部为主,轮岗锻炼人员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轮岗锻炼应与借调干部区分开来,各部(室)年初制定计划后,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纪委组织部不再签发借调函。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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