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双辽市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于晓亮 发布时间:2020-10-21 阅读次数: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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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乡镇街道纪委、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双辽市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双辽市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办法》共分九章五十四条,重点明确了监督执纪监察工作遵循原则、领导体制、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内容,为推进基层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明确工作对象。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监督重点对象是所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所辖站所和村(居)两委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查所在乡镇街道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的涉嫌违纪问题;负责调查、处置管辖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涉嫌职务违法问题;完成市纪委监委交办的监督执纪监察事项。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不调查处置涉嫌职务犯罪问题。

规范工作流程。在线索处置方面,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全程登记备查,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在初步核实方面,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应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报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初核报告应当由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将办理情况相关文书于30日内报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突出工作重点。在监督检查方面,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着力实现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监督,特别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对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或者初核、问责或者提出建议、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方式进行处置。在立案审查(调查)方面要求,经过初步核实已经掌握部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审查(调查)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共同进行。

强化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报告备案制度,对有上述情形的纪检监察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对审查(调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既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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